胜景山庄孽冤记(胜景山庄古代女犯)


  曾子曰:“丧有疾,食肉饮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以为姜桂之谓也。”
  其国有君丧,不敢受吊。外宗房中南面,小臣铺席,商祝铺绞紟衾,士盥于盘北。举迁尸于敛上,卒敛,宰告子,冯之踊。夫人东面坐,冯之兴踊。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:其终夜燎,及乘人,专道而行。

胜景山庄孽冤记(胜景山庄古代女犯)

  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;大夫抚室老,抚侄娣。君大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;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,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。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。君于臣抚之,父母于子执之,子于父母冯之,妇于舅姑奉之,舅姑于妇抚之,妻于夫拘之,夫于妻于昆弟执之。冯尸不当君所。凡冯尸,兴必踊。
  人問王長史江虨兄弟群從,王答曰:“諸江皆復足自生活。”

胜景山庄孽冤记(胜景山庄古代女犯)

|麻绳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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